本收费说明是依据CNAB-AC11:2002附件3《认证机构实施HACCP安全体系认证的认可基本要求》“5.3.4审核员时间”的要求, 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[1999]212号文《国家计委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(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)的通知》和国家认可委CNAB-AC12:200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制定。 1 获取证书的基本费用。 1.1 申请费1000元(对申请书的复议及扩大范围的申请不收费) 1.2 审核费:审核费是按所需人/日数收取,每1人/日收费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,(深圳特区的审核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%)。下表为HACCP认证所需最低人/日数。 1.3 审定与注册费(含证书费)2000元,如需加印证书,每证另收费50元。 2 保持证书费用 2.1 年金(含标志使用费)2000元,每年交纳一次。 2.2 监督审核费:按1.2条款执行。 3 预审核:预审核费按1.2条款执行,但人日数按1.2表格中规定范围内双方协商。 4 复评:即重新注册审核:在证书一年有效期满前,可申请重新注册,重新注册时免收申请费,审核费用按1.2条款执行,审定与注册费(含证书费),年金不变。 5 验证与复审:对审核中不合格项的纠正措施的现场验证不再另外收取费用,对审核中没有通过现场审核而重新提出认证申请时,免收申请费。审核费按原费用60%收取,其它费用不变。 6 对于多现场或申请认证的产品超过4类,审核人日数需增加,每增加一个现场(指不在同一城市)/一类产品,加收2个人日,最多增加10个人/日 7 扩大认证范围时,对要求单独进行审核的审核费比照上表收取,申请费免收。对要求在年度监督审核时进行的可比照上表收取标准的20∽50%收取,申请费免收,审定与注册费和年金不再重复收取,其后的监督审核费合并收取,证书费每证50元。 8 例行监督,如组织的结构和体系文件有变化,须进行文件审核时,应增加0.5-1个审核人日。 9 当HACCP与质量体系结合审核时,审核费用的收取按HACCP认证所需最低人/日数的1.5倍执行,申请费为1000元,审定与注册费为2000×2(元),年金为2000×2(元)。 10 收费方式: 10.1 申请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30天内支付。 10.2 初次审核费的50%应于认证合同签署后30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,剩余部分的审核费应予现场审核前30日内付清。 10.3 审定与注册费(含证书费)应于证书领取前支付。 10.4 年金(含标志使用费):年金在获取证书之时支付。 10.5 监督审核费应于每次监督审核的30天之前一次支付。 10.6 由于申请方原因而需增加审核时间时,费用经双方协商后另外支付。 10.7 审核员在进行初访、审核时发生的食宿交通费,按实际支出由申请认证方支付。 11 声明 11.1 在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调整时本公司将保留调整费用的权力,中心将及时向申请认证方通报费用变动情况。 11.2 上述收费是本中心唯一财务来源,为维护中心审核立场的客观性、独立性、公正性,将谢绝一切客户的馈赠或贷款,特此表示歉意。组织员工数 初评审核时间
(人日数)监督审核时间
(人日数)复评审核时间
(人日数)1-10 2 1 1.5 11-25 3 1 2 26-45 4 1.5 3 46-65 5 2 3.5 66-85 6 2 4 86-125 7 2.5 5 126-175 8 3 5.5 176-275 9 3 6 276-425 10 3.5 7 426-625 11 4 7.5 626-875 12 4 8 876-1175 13 4.5 9 1176-1550 14 5 9.5 1551-2025 15 5 10 2026-2675 16 5.5 11 2676-3450 17 6 11.5 3451-4350 18 6 12 4351-5450 19 6.5 13 5451-6800 20 7 13.5 6801-8500 21 7 14 8501-10700 22 7.5 15 >10700 依此类推